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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女系列所有文章鄭重歡迎對號入座,而且多多益善!如果你覺得你是這樣的人,不要懷疑那一定就是了!

話說最近我和蔡媽媽之間最in的討論話題不是蔡小妹即將到來的婚禮前置作業,也不是搏心肝的「臨行密密縫,意恐遲遲歸」,而是對於蔡媽媽出租房屋的惡房客的誇張行徑。

搞到我都親自下海幫忙寫存證信函了…話說,我乾脆來把存證信函大意轉貼好了,這樣大家就知道這年頭真的是「歹年冬,厚蕭郎!」

〈一〉
台端向本人承租〈地址〉之房屋及傢俱〈詳如合約附件〉,租期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日起至X年X月X日止。房租應於每月十日支付。台端要求於五月五日先行遷入,本人應允。
一、    押金計新台幣肆萬元整,應於六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分兩期支付。
二、    房租每月新台幣貳萬元整,六月份房租貳萬元整應於六月十日支付;七月份房租貳萬元整應於七月十日支付。
三、    水費自台端五月五日遷入上址至六月二十六日,共計新台幣柒佰伍元整。
四、    電費自台端五月五日遷入上址至七月十五日,共計新台幣捌仟伍拾肆元整。
五、    另本人於七月二十四日於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代繳台端用水費用參佰拾陸元整。
以上所有款項共計新台幣捌萬玖仟柒拾伍元整,其中於六月十日應支付之部份,本人於六月十二日、二十二日及七月六日分別致電催款;其中於七月十日應支付之部分,本人於七月十三日、二十三日聯繫催款;於七月二十四日委託本人女兒聯繫催款,均未果;視台端以往繳款均逾期拖延,因此上述所有款項請於文到日立即支付。

〈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台端在大直派出所所長、管區警員以及本人女兒面前坦承一時無法支付相關款項因而口頭承諾將於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搬出上址。本人視台端提出之口頭承諾為終結前述租約之請求。請台端依此承諾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遷出,惟六月二十九日起,至遷出之日止之水費,以及七月十六日起,至遷出之日止之電費仍應依約由台端支付。惟此水費及電費收據須待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以及台灣電力公司發出相關結算帳單之後,本人自當通知台端應付款項金額,尚祁台端屆時準時支付。

〈三〉
以上所述事項,望台端切實支付以及執行,若有延宕,本人將訴諸法律之公裁。屆時所衍生之相關時間成本、訴訟費用、利息費用均應由台端完全支付。特此通知台端。


大意就是這位房客住了蔡媽媽的房子三個月,除了第一個月有付房租之外,後面兩個月都沒有付房租。蔡爸爸當初宅心仁厚,所以答應讓他押金分兩期付,當然最後也是沒有收到錢。其中催款的時候,對方還可以來個人間蒸發:手機不接、E-mail不回。找調解委員會,對方也不出席。最後動用管區警員,終於大概在管區警員把手敲爛和把門鈴按壞之前,終於應聲開了門。然後蔡媽媽幫了管區警員一個大忙:因為那兩個惡客是法院因為屢傳出庭不到而通緝在案的人!

而且還發現這兩個人竟然把我們房子裡面的四台冷氣全部打開,整日24小時吹著!電費因此飆高!〈就沒有錢了,用電還可以這麼浪費,可見這個想要住霸王房子的心態有多可議…〉

蔡媽媽說,這真是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原先因為對方誠懇的態度而給予的方便通通變成隨便。蔡爸爸很生氣地說,乾脆以後房子空著養蚊子好了,還不用遭遇這種人。我除了幫忙安撫這兩位老實人之外,也幫忙他們寫下以後租房子出去應該要看見的文件的checklist。以後按表操課,覺得太麻煩的都不用來租我們家的房子。

(1)    住戶所有人的身分證影本以及戶籍謄本;
(2)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3)    如果有小孩,就要有在學證明;
(4)    如果有職業,就要有就職證明;如果自己開公司,就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而且看見(3)和(4),如果沒有直接地緣關係的話,還要詢問他們為什麼要大老遠跑來大直租房子。〉
(5)    為什麼離開前房東?詢問前房東這房客的紀錄;
(6)    銀行存款證明;
(7)    緊急連絡人的電話和身分證影本以及關係,或者是老家爸媽的聯絡電話以及身分證影本;
(8)    健保卡影本;
(9)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個人信用報告以及債權人清冊;
(10)    動產和不動產的清單。
(11)    最後合約要拿去法院公證。


會不會很麻煩?當然會呀!如果承租人嫌麻煩,那就不要來租呀!我們家又不缺錢,幹嘛為了這種小錢搞出以後更大的麻煩?而且說真的,一棟房屋價值多少?跟準備這些文件的成本比起來,孰輕孰重很顯而易見。

我覺得我可能這些年在荷蘭被荷蘭人的合約訓練的還不錯,下次我們就來好好把合約給擬好,該寫該注意的通通都要白紙黑字寫清楚。

蔡媽媽說,她真是年紀一大把還要來上社會教育課。我比較怕她原先對於「人性本善」以及「與人為善」的觀念被嚴重打擊。我跟她說,不是不相信人,而是要相信對的人。不然「所託非人」最後挫折和吃虧的都是自己。那要怎樣相信對的人呢?就是盡我們所能地蒐集正確的資訊之後,依據這些資訊去作理性的決定。

對於這年頭惡房客的誇張行徑,現在第一目標是先將他掃地出門;再來好好討債,要他償還應當償還的積欠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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